肺结核病患者忌妊娠

按理说,患有肺结核病的妇女,最好先不结婚,待病医治好后再结婚,这是因为肺结核病极易传染的缘故。如果患者已经结婚又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或婚后染上了肺结核,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直至彻底治愈并基本稳定后再怀孕。

如果患肺结核病的妇女未治愈即已怀孕,或怀孕不久而患上肺结核病,应当进行人工流产,停止妊娠。这是因为,肺结核患者怀孕后,由于妊娠反应影响营养摄人,对结核病痊愈不利,而且缺乏营养也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

此外,肺结核患者需要服用雷米封或注射链霉素1~1.5年,长期使用这些药物会导致胎儿畸形或死胎。如链霉素可造成胎儿先天性耳聋,还有,为检查肺结核的病情变化需定期进行X光透视或摄片,而X光可能使胎儿发生畸形。

从以上各方面而论,为了保证母子健康,患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妇女是不宜怀孕的。在结核经过治疗,已经吸收好转,基本稳定,而且不需要用抗结核药物治疗后,才可以考虑怀孕。怀孕后要注意营养和及早进行产前检查,以便在医生的监护及治疗下平安地度过孕期,保证母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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