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被“偷偷”辞退

本报讯韦女士因怀孕休息被公司辞退,并在1年零4个月后才收到退工单,为此,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期间的损失。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韦小姐部分工资损失。

两年前,韦小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为2004年5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韦小姐上任后,从事营业员工作,月工资950元。当年7月,韦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公司是经销化妆品的企业,精油对胎儿生长发育有不利影响,为了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她10月起回家休息,却因此被公司辞退。

今年4月24日,她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她2004年10月1日起至今年4月1日期间孕期、哺乳期的病假工资8000元,及2005年4月8日至7月8日的产假工资2850元。

韦小姐表示,公司是知晓自己怀孕事实的,当时,公司明确承诺不解除劳动关系,仅仅停薪,待恢复上班后可继续发放工资,但到了今年3月,公司突然将退工证明交给了自己,她这才知道已被解除劳动关系。

贸易公司辩称,并不知道韦小姐怀孕的事实,因韦小姐主动提出辞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解除,还称早在2004年11月就开具退工单,并当场交付韦小姐。

法院认为,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任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导致韦小姐无法正常提供劳务,过错在公司方。故判决公司支付韦小姐2006年3月13日至4月1日期间的工资损失612.90元。

公司在韦小姐哺乳期内出具退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期限届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故对韦小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由于韦小姐已领取4个月的生育津贴,其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韦小姐同意在停薪的前提下回家休养,故韦小姐主张孕期的病假工资不予支持。休完产假至拿到退工证明的哺乳期内,韦小姐未履行劳务的义务,亦未请过病假,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司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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